至於《虛假陳述行政責任規則》的規定:虛假陳述個人責任的認定: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義務,應當視情節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的,不存在過錯的除外;(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包括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實施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直接造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有證據表明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應當同時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認定其主管人員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