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支持和配合董事、監事履職評價的相關工作,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第五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進行監督管理,將董事、監事履職評價納入公司治理監管評價。第六條董事、監事履職評價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客觀公正、標準統壹、科學有效、嚴格問責的原則。第二章評價內容第壹節基本職責第七條董事、監事應當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忠實、勤勉地履行受托責任和承諾,為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服務,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第八條董事、監事應當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守法和合規記錄,恪守較高的職業道德標準,具備與其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行職責所需的獨立性以及個人和家庭財務穩健。
董事、監事不得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職權和地位謀取私利或者侵占銀行保險機構的財產,不得為股東利益損害銀行保險機構的利益,不得損害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第九條董事、監事在任職前應當簽署書面盡職承諾,保證嚴格保守銀行業和保險機構的秘密,並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董事、監事應當信守承諾。第十條董事、監事應當如實告知銀行保險機構其任職和兼職情況,確保其任職符合監管要求,與銀行保險機構不存在利益沖突。第十壹條董事、監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關聯關系、壹致行動關系及其變動情況。董事、監事應嚴格遵守關聯交易和履職回避的相關規定。第十二條董事、監事在履行職責時,尤其是在對可能對不同股東產生不同影響的事項進行決策時,應當堅持公平原則。董事、監事發現股東、其他單位和個人對銀行業保險機構進行不當幹預或限制的,應當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或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第十三條董事、監事應當及時了解公司治理、戰略管理、業務投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與合規、財務會計等方面的情況。依法參與議事,提出意見和建議,行使表決權,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做出獨立、專業、客觀的判斷,提高董事會決策和監事會監督質量,推動和監督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的執行。
董事、監事應主動關註監管部門、市場中介機構、媒體和社會公眾對銀行保險機構的評價,持續跟蹤監管部門發現問題的整改問責情況。第十四條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每年在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工作時間不得少於65,438+05個工作日。
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主席每年在銀行保險機構工作時間不少於20個工作日。第十五條董事、監事每年應當親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會、監事會現場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董事、監事對該議案的個人意見和表決意向;獨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獨立董事代為出席。
前款所稱現場會,是指以現場、視頻、電話等方式召開的會議。,可以保證參與者的即時交流和討論。第十六條董事、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或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 在改選的董事、監事就任前,原董事、監事仍應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因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中獨立董事人數不足三分之壹的,除因喪失獨立性而辭職和解聘外,獨立董事在新的獨立董事就任前應當繼續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