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若幹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經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水平後,可以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以上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