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企業法人依照條例第十七條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批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實際資本與原註冊資本相比增加或者減少20%以上時,應當持資本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註冊資本的申請時,應當重新審查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第三十條企業法人設立或者撤銷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分支機構,應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批準後,向分公司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工商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三十壹條因分立、合並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合並而新設立的企業,應當申請工商登記;因合並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轄區)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手續。由原登記主管機關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吊銷註冊號,出具遷址證明,並將企業檔案移交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地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變更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憑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和註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變更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經營單位變更工商登記主要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登記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全後三十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