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調整經濟秩序和整個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需要註意的是,不同國家的法人制度有共同的特點,但內容有所不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範經濟秩序和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法人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按其規定,有貸款的企業可以變更法人。法定代表人變更與貸款本身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但與股東身份密切相關。如果註冊時不是股東或小股東,只是法定代表人,即使銀行追究股東責任,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法人變更所需材料: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章程的修改;原法人的解散文件;新法人的任職文件;法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新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新法人簡歷及簽名;原(新)法人兼職總經理的,提交總經理的任職證明;指定委托書;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於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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