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為各種原因與他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後,比如,其實企業融資的方式之壹就是入股。將這種債務關系轉換為股份,吸收了新的股東,擴大了公司的註冊資本。在這種情況下,工商局做出改變肯定是必要的。所以妳需要知道。
有限公司債轉股變更
妳需要什麽信息?
1.有限公司債轉股變更需要哪些資料?
債轉股工商變更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企業在編制債轉股登記材料清單時,至少應準備以下材料:
1,債轉股合同;
2.股東大會將審議債轉股決議;
3.股東大會對債權出資額的決議予以確認;
4.驗資報告;
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6.股東主體資格證明;
7.債轉股承諾函/判決書/結算書等。
第二,公司法關於債轉股的規定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不能用於出資。
我國新《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不再禁止債權出資,新《公司法》為此制度預留了法律延伸空間,將由更多的實踐和立法來填補。所以從新公司法是壹個開放的法律規範的角度來看,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股東以債務出資的形式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從法律角度來說,債權不能直接轉化為股權,因為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合同形成的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債權人是合同債務的權利人,而不是企業股份的持有人。《公司法》不允許債權作為出資。債權既不能直接作為貨幣出資,也不能代替實物和其他形式的出資。
但從債轉股制度本身來看,其實是利用了債權和股權的根本區別。債權是壹種合同權利,而股權是壹種非合同權利。貸款本息作為壹項債務,不僅具有強制求償權,而且企業應將這些債務作為負債或財務費用列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它的增加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決定企業能否持續經營。股權所有者作為企業的資本,沒有強制要求賠償的權利,只有在企業盈利時分紅的權利。而且,股權是列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中的,它的增加不僅會影響企業的利潤,還會增強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債轉股就是利用了這種差異,將債權轉化為股權,減少企業貸款本息支出,增加企業資本金,最終達到企業扭虧的目的。
2.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內部治理權的規定。《公司章程》第四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享有所有者從資產中受益、做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學者們普遍認為,這是關於公司權力分配的壹般規則,“原則上應該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說,“擁有股權就是擁有相應的公司治理權,股權大,股權小”,這是公司法的壹般概念。
據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股權後成為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選聘經理人員、向董事會和監事會派出代表等方式參與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也可以在股東會上作為股東直接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規劃公司的經營戰略。這些都是其所擁有的股權的自然含義。但根據國家關於“債轉股”工作的《意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參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其代表(董事、監事)只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這無疑是對股東權利的扭曲,也是公司內部治理權的異化結構。
債權轉股權協議、驗資報告、股東主體資格證明、債權轉股權承諾函、股東關於債權轉股權的決議等相關證明可以依法在我國工商局登記註冊。而且,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在決定債轉股時,壹定要了解《公司法》對債權轉股權的相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