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進行分類,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合適的產品或者服務,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符的產品或者服務。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未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第五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運作客戶資產,為客戶提供證券等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第六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對外簽訂資產管理合同。第七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體系和合規管理體系,采取有效措施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其他業務分開,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第八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規範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業指導。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證券公司的客戶資產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十條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創新。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監管原則,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創新活動規範有序開展。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十壹條證券公司可以依法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壹)為單壹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為單壹客戶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第十三條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委托給指定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等其他資產托管機構托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第十四條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有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債券等信用等級高、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股票、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等權益類證券的資產不得超過本計劃凈資產的20%,並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無限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十五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標的,通過專項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第十六條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逐項提出申請。第十七條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發起人不得少於5人。投資發起人必須具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研究、投資咨詢等工作的經歷,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職業道德,並經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