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直投子公司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後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並在證券公司網站披露其名稱、註冊地、註冊資本、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防範與直投子公司風險轉移和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上述情況發生變化時,直投子公司應當及時更新並向協會報告。第四十五條直接投資子公司應當於每月結束後七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月度報告。月報的內容應當包括直接投資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直接投資資金等。第46條直接投資子公司應於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公會提出年度報告。除業務和財務狀況外,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直接投資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接投資基金等的內部控制、合規管理和人員管理等內容。第四十七條直投子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直投基金發生重大事項過程中,直投子公司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第四十八條直投子公司應當建立輿情監測和市場質疑快速反應機制,及時分析判斷與直投業務相關的輿情反映和市場質疑,並開展自查。自查發現存在問題或不足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整改,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並向公眾做出說明。第四十九條協會依照本準則對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和直投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進行執業檢查。第五十條證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下屬機構、直投基金違反本準則的,由協會采取談話提醒、警告、責令整改、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紀律處分。視情況對證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進行處理,並記入誠信檔案。第五十壹條直投從業人員違反本規範的,協會將酌情采取談話提醒、警告、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針對直接投資從業人員,記入直接投資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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