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購後,並不意味著勞動合同的終止。其實很多時候,雖然公司被收購了,但只是公司的所有者發生了變化,公司的員工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所以公司收購後員工是否得到補償,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首先,公司合並後,不影響員工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工作年限不受其影響。這種情況下,員工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次,如果合並後公司要求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是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職工的。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大補償期限為12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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