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企業經營範圍的要求
1.企業的經營範圍由章程規定,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申請登記。
2.企業的經營範圍必須依法登記,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企業經營範圍內的項目,在登記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綜上所述,在填寫企業所屬行業時,可以參考當地相關機構的指導意見和規定,保證填寫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法律依據:
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
工業、交通運輸、建築、商業、對外貿易、餐飲、服務業、旅遊業、手工業和修理業中的下列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工商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國有工商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營和其他工商企業;
(3)合資或聯營工商企業;
(四)鐵路、民航、郵電部門和其他公用事業所屬的工商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